個體戶注銷所需材料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3.已取得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且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4.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
個體戶注銷流程
1.工商流程
(1)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先需通過信息系統查證該個體工商戶否是有主管稅務機關,有主管稅務機關的個體工商戶需提供稅務機關開具的《清稅證明》;無主管稅務機關的個體工商戶免予提交稅務機關開具的《清稅證明》。
稅務機關應當實時向工商部門傳輸個體工商戶的主管稅務機關數據。工商部門以稅務機關傳輸的主管稅務機關數據作為判斷個體工商戶是否辦理涉稅事項情形的依據,沒有主管稅務機關數據的,視為該個體工商戶無主管稅務機關。
(2)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發放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核通過的,打印發放核準通知書;審核不通過的,打印發放不予核準通知書。
(4)進行雙告知。
(5)如果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向稅務機關傳輸注銷信息;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則無需傳輸注銷信息。
2.稅務流程
(1)個體工商戶辦理清稅申報時,應填寫《個體工商戶清稅申報表》。個體工商戶可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稅申報,稅務機關受理后應將清稅申報信息同時傳遞給另一方稅務機關,國稅、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稅,限時辦理。清稅完畢后一方稅務機關及時將本部門的清稅結果信息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由受理稅務機關根據國稅、地稅清稅結果向個體工商戶出具《清稅證明》,并將信息共享到交換平臺。
對未在稅務機關啟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需要《清稅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外部信息交換系統獲取工商部門推送的有關表單信息,在核心征管系統確認登記信息,進行稅務管理,辦理清稅事宜。
(2)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清稅證明》后,核心征管系統記錄該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已清稅。工商部門核準注銷登記后,向稅務機關實時推送注銷信息,外部信息交換系統將注銷信息實時返回核心征管系統,核心征管系統記錄該納稅人工商已注銷。
(3)《清稅證明》開具超過30天,主管稅務機關仍未收到工商部門注銷信息的,應將該個體工商戶納入稅收風險管理。
(4)對其他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的,稅務機關仍按原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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